刑事立法處罰器官仲介買賣乃國際立法趨勢

有關蘋果日報報載,有所謂人權律師提議立法將器官買賣除罪化一事。本會之立場為反對將任何器官買賣除罪化,這種做法已明顯違反2008年伊斯坦堡宣言,亦違反世界醫學會、世界移植醫學會及世界衛生組織禁止器官買賣的原則及規定。

目前世界歐美亞洲已有10個國家的立法皆以刑事立法處罰器官買賣。人體器官不得買賣,斷無除罪之理,台灣必須跟上國際立法原則及世界移植醫學倫理之建議。

再者,今年7月9日歐洲理事會的部長委員會通過「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開放歐盟及歐盟以外非歐盟成員國簽署,要求各個簽署公約的成員國制定法律,以刑事懲罰公約第四條到第九條的犯罪行為,其中包括:

一、未經他人同意而非法摘取他人活體或屍體器官的行為;
二、使用非法摘取來的器官做移植,或使用非法摘取來的器官另作他用;
三、對於那些故意在自己當地國的器官移植機制之外所做的器官移植,或是違反了當地國器官移植法律的核心原則所做之移植;
四、器官買賣;
五、保存、儲藏、運送、移轉、進出口或收受非法摘取器官的行為;
六、煽惑或幫助公約所規定的犯罪行為。

在我國,田秋堇委員亦已參照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之立法建議,提出台灣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修正版,要求我國立法必須符合國際立法之趨勢,將器官買賣及仲介和器官移植旅遊之行為處以刑事懲罰,該修法目前正在朝野協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