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器官移植倫理大會
作者 / 鄭元瑜醫師(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醫學顧問)
歐洲器官移植醫學會於今年四月,在羅馬召開第四屆器官移植倫理大會(ELPAT, Ethical, Legal, and Psychosocial Aspects of Transplantation)。臺大醫學院醫學教育暨生醫倫理研究所蔡甫昌教授擔任其中一場焦點討論會之主席。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副理事長黃士維醫師、國際聯絡陳志瑜醫師,口頭發表台灣目前最新的器官移植倫理研究。
陳志瑜醫師報告: 台灣病人至海外接受器官移植的倫理省思
陳醫師報告的題目為『Transplant Tourism – Cases Series Studies with Ethical Reflection in Taiwan(移植旅遊:台灣病人至海外接受器官移植的倫理省思)』。針對從2001年至2015年,台灣人赴中國接受器官移植的情況,進行病例報告。過去台灣沒有針對境外移植的登錄系統,而根據健保局資料的推估,近十年來約有四千名台灣病患赴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病患付出了高昂的費用,且就醫過程中面對許多不透明的風險。
研究了百餘位案例後得知,病患有透過仲介赴中國者,也有自力前往者。經仲介者,多為腎移植病患。仲介安排的醫院,有軍醫院,也有非軍系的公立醫院。進一步調查發現,這些公立醫院的腎移植單位,也是由軍醫體系的醫師主持運作。根據仲介的說法,只有軍醫體系才有器官來源,而非軍醫體系醫院難以取得器官。2007年之後,局勢的變化使得中國的移植旅遊不再對外公開招攬,但仍在進行。
在伊斯坦堡宣言發表之後,中國的器官移植旅遊仍在持續,不止是台灣,中東,東北亞與東南亞,皆是主要病患來源。在一系列國際與中國政策的轉變之後,赴中國進行腎移植的費用由2007年以前的28,000美元增加至近年來的100,000美元。肝移植費用也上升至250,000美元,是過去的四倍。
黃士維醫師報告: 台灣移植旅遊的結果分析與爭議
黃醫師口頭發表的題目為『The Outcomes and Controversies of Transplantation Tourism: 11-year Lessons from Taiwan(移植旅遊的結果分析與爭議: 以台灣的11年為鑑)』。報告指出,近二十年移植旅遊快速增長,約佔全世界器官移植的一成。而台灣的健保資料庫中,1998至2009年間,有2381例國內腎移植與2518例境外腎移植。1999至2009年間,則有1658例國內肝移植與540例境外肝移植。境外移植自2000年起快速增加,至2005年達高峰,2007年之後趨勢下降。
與國內腎移植相比,境外腎移植患者年齡較大,以男性為主,術前透析期較短,且較多共病症。肝移植也有類似情況: 境外肝移植者年齡較大,以男性為主,肝癌比例較高。一年,五年,十年存活率,在國內腎移植分別為96.9%,91.7%,83.0%; 而境外腎移植分別為95.8%,82.2%,73.1% (p < 0.001)。一年,五年,十年存活率,在國內肝移植分別為89.2%,79.5%, 75.2%; 而境外肝移植分別為79.8%,54.7%,49.9% (p < 0.001)。
國內移植病患預後較佳,推論原因可能是境內病患本身狀況較好,而某些境外肝移植案例,病況不屬於肝移植的適應症,許多境外腎移植病患的臨床狀況並不適於接受移植。但這項統計結果比現實情況更為保守,因為健保資料庫無法涵蓋移植手術後不使用健保醫療者,或者境外移植手術後,短期內植入器官衰竭或病患死亡者。
蔡甫昌教授報告: 台灣以政策與修法防治移植旅遊
蔡教授口頭發表的題目為『Battling Transplantation Tourism Through Policy and Legal Reform in Taiwan (台灣以政策與修法防治移植旅遊)』。蔡教授指出,伊斯坦堡宣言與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皆禁止器官交易與器官移植旅遊,但在某些國家,仍持續在進行。2006年,衛生署公布器官移植規範,禁止醫事人員以任何型式參與境外器官移植之仲介。2007年,要求以自願方式將境外器官移植病患之資訊登錄於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2015年6月,立法院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非法境外器官移植之仲介將面臨最高五年徒刑與最高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罰款,而境外器官移植病患之資訊登錄也由自願性改為義務性。
大衛.麥塔斯報告: 避免成為境外器官移植虐行之共犯
擔任本會法律顧問的加拿大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同時也是2009年國際人權協會人權獎得主,以及2010年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此次大會他的口頭發表的題目為『Avoiding Complicity in Foreign Transplant Abuse (避免成為境外器官移植虐行之共犯)』。報告中指出,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強調,器官來源必需透明,可公開接受調查,可追蹤來源。本國醫師必需了解外國的器官來源是否遵循此原則,否則,協助病患至境外移植,有器官移植虐行之共犯行為之虞。
以中國為例,官方承認過去一直以死刑犯為器官來源。然而,麥塔斯指出,有大量証據顯示,其中有許多器官來自良心犯,主要是法輪功的修煉者,他們被冠以莫需有的罪名,並且被任意拘禁。中國官方否認使用良心犯的器官,並且宣稱目前已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但是,中國的器官移植系統不透明,不公開,無法追蹤來源的情況下,協助病患至中國移植,難免成為移植虐行之共犯。
針對死刑犯、良心犯被強摘器官的議題,德國古騰堡大學藥理研究所李會革教授(Huige Li)也在大會發表報告,指出中國官方宣稱自2015年一月起,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但該宣言並不具法律效力,也無相關規定使其具有執行力。再者,中國官方聲明,死刑犯和其他公民一樣,具有捐獻器官的權利。亦即,將死刑犯「自願」捐獻的器官歸類於一般公民捐獻器官的系統中。實質上就是將使用死刑犯與良心犯器官的污名給洗白了。李教授指出,自2006年起,大量証據顯示中國使用以法輪功為主的良心犯做為器官來源,可以參照歐洲議會在2013年12月12日通過的決議案(關於中國的官攫取)。李教授建議中國應立法禁止使用任何囚犯的器官,並且建立一個透明的,可供檢驗的,公開於國際社會的器官移植系統。
會議中多位歐洲醫療專家皆針對中國尚無透明的移植醫療系統,以及器官來源不明與收取高額的器官購買費用而擔憂,擔心許多無辜的良心犯可能因此而成為刀下亡魂。會後主席還提到,世界各國的醫師,當聽到自己的病患要到海外器官交易移植時,應該對病人曉以大義,並告知可能會傷害另一個無辜的靈魂。